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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与格式基本规范(修订稿)

沪政院研〔2024〕4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学位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

(一) 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系统完整地表明作者从事相关学科、专业研究或调研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并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研究生学位评审基本依据的学术专业论文;

(二) 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以及我校相关规定。能够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符合国家或学校有关学术研究与学术道德规范,严禁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剽窃行为,违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

(一)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详细修订并完成学位论文的计划,其中包括论文工作各个阶段的主要内容、要求、进行方式、完成期限等。导师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由研究生报告阅读国内外最新文献情况、学术见解和研究情况,根据论文的具体需要,帮助研究生开阔思路,解决问题,提高论文的质量。导师定期检查论文进展,要求研究生定期汇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可以要求其提交阶段小结,对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解释和指导。

(三)有关学位论文的指导流程与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或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类型

根据我校研究生的学位类型,学位论文分学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

(一)学术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学科专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依照其培养目标的实践性特点,以及《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应更注重其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应当具有现实转化意义,论文形式以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专业作品等类型为佳。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运用规范汉字撰写。留学生申请研究生学位,使用其他国际通用语言撰写学位论文的,经导师批准、其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同意,可以使用其他国际通用语言,但应当附有规范汉语翻译本。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准备

(一) 具体准备工作,应当包括开题选题、文献阅读、文献综述、开题报告、拟定并实施计划、调查研究、资料搜集与准备、理论分析和提纲拟定等环节;

(二)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当结合学位论文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文献搜集、整理、分析,梳理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对象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确定研究与思考的逻辑起点,做出具有针对性和有参考价值的专题性研究综述。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内容构成

学位论文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顺序依次为:

(一)封面;

(二)中文标题、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三)外文标题、外文摘要和关键词(通常为英、俄文);

(四)目录(必要时,可加图目录或表目录);

(五)正文(含注释);

(六)参考文献;

(七)附录(必要时使用);

(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九)后记;

(十)学位论文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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